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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美术著作权申请怎样办理?

作者:厦门浩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3 08:55:47

遇到网络版权侵权,我们该如何取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也延伸到了网络上,但目前,网络版权的侵权行为颇为严重,我们该如何收集证据呢?

版权侵权的取证方式

1、基础证据的可信性著作权纠纷中原告的基础证据是涉案作品原告是否具备著作权。原告如果仅对侵权行为作了大量举证,但是就此基础问题缺乏说服力的证据,后面的公证其实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2、网站登录地点质证时应关注公证文件中所体现的网站登录地点。尤其对于教育或科研机构侵权案件中,如果原告所选择的网站登录地点为上述机构的内部,那么气所采用的网络很有可能是内部局域网或其他少数科研人员才能登录的网页,该登录地点的选择显然不具有代表性。

3、证据直接性、连贯性无论是邮箱公证还是网站公证很关键的一点就是各证据页面之间必须实现连贯性。如果不能连贯性取证,则会使得公证的电子证据不具有唯一性的特征。在连贯性和唯一性丧失的情况下,很难构成被告的侵权。例如对某段视频的公证,如果仅仅公证了通过各种链接实现该网站某网页显示了侵权视频的首镜头,然后公证人员进行了截图。单凭该截图其实并不能直接证明该网站的视频是否可以连续播放。即便公证人员抽样式的截图视频内容,质证时也应当对照原告公布的正版视频内容,审查抽样截图的镜头在正版视频中是否存在。

4、截图质证经过公证的网站截图是否完整体现了网页信息,所体现的网页信息是否为被告网站等情况,被告应当全面审核截图内容作出质证回应。

著作权转让包含哪些方式?

如今通过转让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类权利的行为已经很普遍了,不过在转让前必须先了解下相关的转让方式。以著作权为例。讲讲著作权转让方式。

著作权转让方式有哪些?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著作权的转让还得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在允许著作权转让的国家中,有的国家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法律形式为生效要件,有的国家则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在我国,转让著作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应当包括如下主要内容: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与著作权人订立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著作权最高赔偿标准

一、著作权最高赔偿标准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另外,因提起诉讼而导致的费用也应列入赔偿范围。提起诉讼可能发生许多费用,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调查取证费和制止侵权所支付差旅费,为查阅收集证据材料支付的费用,对是否构成侵权的鉴定费用等。对被侵权人因诉讼而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应列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范围,以使当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这些费用都是被侵权人因为制止侵权而实际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都是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

最高院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过《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产品销售利润2、营业利润3、净利润。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例如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一部文字作品出版发行,总共发行五千册,那么侵权赔偿额是书的单价乘发行数量5000册减去合理的费用印刷、发行及给发行折扣就可以得出侵权所得了。

3、法定赔偿

最高院在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以上的规定就是法定赔偿,在难以查明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害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益时,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性质、侵权情节等因素,在法定的赔偿幅度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的一种赔偿方法。按照《著作权法》四十八条的规定。法定赔偿的前提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难以计算的。赔偿数额是由法院来决定,一般由审判的法院根据侵权情节、侵权所造成的影响等各方面来判决。数额最高是50万元,没有最低限。

二、著作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三、著作权注意事项

第一,所有需要盖章的文件必须加盖公章。如果著作权人是多人共同拥有的,那么在申请表中应同时盖章,并且提交多方签订的合同。

第二,同时申请表中应当对著作权的功能描述与技术特点详细描述。著作权初审通过受理后审查31-35个工作日,约45-50天左右出审查结果并公告。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国家版权局:厦门版权登记推动作品创作和传播

来自国家版权局的消息,2013年我国作品、软件著作权登记突破百万件,其中作品登记数量达84万余件。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介绍,2013年全国作品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质权登记都有较大幅度增长。只要创作了作品,包括写了一篇文章,画了一幅画,拍了一张照片,编了一个程序等等,都可以进行著作权登记。这充分反映出社会公众版权意识在不断加强,同时表明版权相关企业对加大版权保护、版权运用和版权管理,以及以版权作为核心资产进行融资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强烈。

产权是创新的生命,没有产权,任何投资、研究开发都没有价值。作品登记是著作权登记的一项主要内容,包括著作权法规定的除软件以外的所有作品登记。著作权登记制度是明确著作权人权利的一项法律制度,开展作品登记,有利于促进和保障版权交易,推动版权业的繁荣发展。根据有关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但是,由于著作权属于无形产权,在实践中通常会出现权利状况难以判断等问题引起纠纷,如果进行了作品登记,可以减少或避免纠纷,也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

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数据,早在2010年,我国的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率已达6.57%,并在继续稳步提升。为推动作品登记工作发展,全国多省市加大专项投入、提升政策引导。此前,江苏省成立版权保护中心,该中心接受江苏省版权局的委托,为著作权人免费提供一般作品的登记服务。在该中心成立以前,作品登记工作是由省版权协会下属的一家版权事务公司代理。服务收费价格根据作品内容不等,每件作品起价50元,高则200元至300元。而实行免费登记则是政府转变职能的一项实实在在的举措,此举将推动民众版权意识,推动版权业发展。江苏省苏州市则实行全额财政补贴,深入开展优秀版权作品评选活动,先后出台《苏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办法》《苏州市优秀作品版权奖励试行办法》等举措,有效提高了权利人作品登记的积极性。

近年来,国家版权局不断加强著作权登记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作品登记程序、作品登记证书格式内容,建立了全国作品登记信息数据库。为有效规范和保护著作权这一无形产权,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著作权登记制度。中国著作权登记制度从1995年开始施行,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实现了从无到有,从零到百万的突破。如江苏省从国家实施作品自愿登记制度以来,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登记作品涵盖了文字、美术、影视、摄影、音乐等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大部分类别,登记数量年增速稳定在30%以上。著作权登记数量的增加,反映出我国全社会版权意识的提高。

自2011年10月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以来,至2013年全国作品登记量呈现突破性的增长态势,这充分反映出著作权登记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方面,著作权登记明确著作权归属,减少权属纠纷,积累文化资源,促进版权有效运用,推动作品创作与传播;另一方面,作者的原创作品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的方式得到保护,投入智力进行创作的演绎作品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出版者才会有积极性进行投资从而产生精品。著作权登记工作是版权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保障版权交易安全,促进版权有效运用,推动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版权产业发展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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