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32605906

联系我们

  • 厦门浩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海沧区摄影著作权申办费用

海沧区摄影著作权申办费用

作者:厦门浩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2 08:54:27

软件厦门版权登记对企业有什么好处?软件作为作品,其实从完成之刻起就获得了著作权。但是软件的价值高,创新度高,国家为了保护好软件著作权,减少抄袭等软件著作权纠纷,设立了登记制度。软件著作权登记对企业有什么好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指的是软件著作权人的协商不一致的时候,任何的著作权人都可以在不损害其他的著作权人的利益的前提之下去申请登记,但是应该注明其他的著作权人。我国计算机软著登记是从1991年开始实行,到了2002年开始使用改进的新法计算机软著登记。计算机软著的登记是非常重要的,计算机软著登记将会为著作权人带来很多的好处。按照制度登记的软件能受到重点保护。除此之外软件著作权登记还有以下作用:

1、可以更好的宣传自己的软件产品,可以清晰的展示此软件的著作权归属。

2、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将使您的软件价值倍增。

3、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完成的时间以及著作权人。

4、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可以进行软件销售的退税,减轻企业负担。

6、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可以作为自主研发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软件著作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之一,它与商标权、专利权一起构成企业的知识产权,是企业投资、入股、融资等的有效无形资产;对于软件开发者来说,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虽然不是国家强制的政策,但是软件办理了登记,是百利而无一害的。申请登记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企业,是可以享受到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包括了投融资、税收以及出口政策等,具体可以参见国务院的18号文件;再者就是软著登记是企业办理双软认定(软件产品登记、软件企业认定)的必要前提。之后还是需要对无形资产的软著来作为技术的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是可以突破公司法的20%的限制达到35%的。甚至是有的地方的政府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说到企业的无形资产,软著的申请就是一项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知识的根本价值以及科学技术的价值。申请科技成果的就算是企业破产后,也能够变为有形的收益:软件著作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不会随企业的破产而消失。企业在破产之后的无形资产的生命力和价值还是存在的,而且还可以在转让和拍卖中获取有形资金。

大版权时代已经到来,为知识付费成为大势所趋,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也愿意为知识付费、为版权买单。所以,做版权登记可以实现对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保护。那么办理版权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版权登记流程最快速的时间约为20-25个工作日,只要各个阶段不出现差错,顺利走完版权登记流程,那么一个月内就可以登记完成,是不是很快?

版权登记详细流程:

1.查询作品登记条件:查询作品是否具备登记条件判定版权登记类型

2.下单提交相关资料:提交订单及相关作品资料

3.上报版权中心:专业顾问整理用户申请资料,填写作品登记申请表

4.版权审查阶段:版权中心审查申请资料

5.制证发证:版权中心将证书邮寄给客户

一般作品普通登记版权整体流程大约时间为20-25个工作日。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类型

按照的规定,凡未经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的;其二,使用行为违法。现实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呈现极为复杂的形态,既包括直接侵权行为,也包括帮助、促成、唆使他人侵权的行为、或使他人直接侵权的后果得以延伸或扩大的间接侵权行为。根据传统版权侵权的概念再结合网络自身的属性,不妨对网络上版权侵权的概念做如下的界定,即网络上的版权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擅自上载下载在网络之间转载或在网络上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任何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若是经过版权人许可或者他的行使属于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况,则不属于版权侵权。

结合以上概念则网络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1、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传统媒体上这种行为具体指未经网络作品权利人许可将网络作品下载并于传统媒体上传播的行为。网络作品是以数字0和1的形式存在并以网络为载体在计算机之间流动的作品。具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进入计算机网络前存在于纸,磁带等传统媒体,只是通过扫描等方式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数字编码,然后经由计算机的组织、加工、储存,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化作品。另一种则是从其被创作之时起就直接以数字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并在网络上传输,之前根本没有在传统的载体上存在过,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式作品。网络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则应享有版权。1999年4月28日宣判的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权案就是被告电脑商情报社在未经原告陈卫华的同意将陈卫华于1998年5月10日以无方为笔名在其个人网页《3D芝麻街》上发表的《戏说MAYA》一文下载,并登载于自己的报刊上,最终被法院判决为侵犯原告网络作品版权的行为。

2、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站上传播即未经原文学艺术等非数字化作品的版权人许可,将其作品数字化登载于网络上向一切网络用户公开的行为。将该种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是因为将原来非数字化的文学艺术作品数字化,无论其采用何种手段数字化都不是创作,不具有独创性,这只是原作品的存在形式和传播方式发生了变化,并不影响原作的版权人对该作品享有的权利。王蒙、张洁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侵权案就属于网络侵犯传统媒体作品版权的行为。在该案中,北京某通讯技术公司主办的北京在线未经王蒙等六作家的同意将六作家享有版权的《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等作品登载在其网站的主页上,从而被法院判决为侵权。

由于网络技术的特点,出现了几种特殊的侵权形式:

1、链接行为。关于链接行为是否是一种网络上的版权侵权行为,目前在学术界存在争议。从理论上讲,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得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站访问不同网站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它被视为互联网得以运行的基础性特征。网络的优势就来源于链接网上的任何文件,不论其地位或物理位置如何。不可否认,从技术的角度来讲链接确实为网络用户实现网络资源共享提供了方便。对于一个需要多方面信息的网络用户来说,牢记多个网址并逐个搜索无疑是烦琐的,而通过网上链接,网络用户无需记忆并输入一长串的IP地址,而只须用鼠标点击链接处,即可以从所在主页跳转到同一文件中的其他位置,或者跳到其他主页或网页内容上面,并准确地找到所需要的信息。谢德兰时报案(ShetlandTimesCase)是最早的一起因链接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在此案中,被告谢德兰新闻将原告谢德兰时报网页上的标题刊登在自己的网页上并设置了通向文章内容的链接,使得被告的用户顺着链接可以直接访问原告网站上登载的内容,而不必经过原告网站的主页。这种行为产生的效果是使读者在阅读中仍然认为是在被告的网站中。审理此案的法院在诉讼中认定,原告的文章标题构成文字作品,受版权法保护,而被告非法将其用作链接标志,因而构成侵权行为。

2、网页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网页设计的好坏对于各大商业网站来说至关重要,一个制作精良的网页会迅速提升网站的访问率,进而提升网站的知名度,带来更多的广告收益。但是,设计一个好的网页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而复制、剽窃一个网页却极为容易。所以,抄袭他人网页的行为时有发生。如被称为中国网络主页侵权第一案的瑞得诉东方案。[9]被告四川东方信息有限公司就因为抄袭原告北京瑞得(集团)公司的主页,侵犯了原告主页的著作权,而必须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和赔礼道歉的责任。


不是所有的作品,都可以进行版权的登记,作品进行版权登记无疑是百利而无一害的,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浅谈版权登记有什么意义?

1、它能帮助版权人确定和明确权利归属。

作品创作的过程复杂,如委托创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等,这就需要一个法律确认过程,以此减少相关权利纠纷。

2、在版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

诉讼中,原告常常需要拿出原稿、原件、创作行为的证明材料、受让或许可使用的合同等作为权属证据。对一些没有发表或不为人熟知的作品要拿出相关原件或合同相对困难,而版权登记内容,如版权证书可起到类似证明作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将版权证书作为证据采用。

3、版权登记也能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

随着版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使用者在取得授权时,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以减少经济风险。在传统的使用作品的领域,人们对作品的认定有一个基本判断。但网络中,常常会出现难以确定权利人的情形,如果取得版权登记证书,问题就容易解决。


 

版权所有:厦门浩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