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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作品版权登记如何查询?

作者:厦门浩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18 08:45:30

现在网络小说是很多的,也有很多人以写网络小说为生,在写网络小说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相关的版权问题,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版权属于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那么,网络小说如何注册版权?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网络小说如何注册版权小说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二、申请版权费用是多少钱?

1、软件厦门版权登记申请费,250元/件次。该项费用只限于程序及其一种文档的登记,如申请登记多种文档,每增加一种文档,增收80元。申请例外交存手续费,320元/件次。2、件权利转移备案费,转让或许可,300元/件次;继承:200元/件次。3、软件著作权续展费,550元/件次。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和软件著作权续展证书费各为50元/件。5、变更或补充登记费,150元/件次。6、异议请求费,150元/件次。7、复审请求费,150元/件次。8、软件源程序封存保管费,100页内120元,超过100页的,每增加一页增收2元。9、请求延期处理费,第一次100元/件次,第二次200元/件次。

三、盗用别人版权算违法吗是否侵权要看是不是有满足以下条件,未经别人同意就是属于侵权的行为。侵犯版权是不经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有: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8、其它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以上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网络小说如何注册版权的内容,网络小说的版权一般是自动取得的,但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也是可以到版权中心进行注册的。

软件经过著作权认证后,软件著作权人就拥有了使用权,发表权和取得报酬权等,它对于企业的发展也有很多方面的好处,在进行软件著作权认证的过程中,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今天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

1、在填写软件著作权认证申请表的时候,应当在线进行打印,也不要随意更改表格的格式。

2、如果软件是升级版本的话,要在申请表格的基本信息内给予说明,可以选择修改项给予修改,如果前期的版本已经经过认证的,可以直接填写原来的认证好,并要提交原来证书的一份复印件。

3、在源程序和文档的页眉上面,还要注明申请软件的名称,页码和版本号等,填写的内容要和申请表中的内容保持一致。

4、如果已经通过软件著作权认证的软件发生转让,变更或者是质押的时候,对方接受厦门版权登记的时候,要办理转让和许可合同,并补充相关的变更资料。

5、提交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副本或者的证书的复印件上面,要加盖公章,如果是提交身份证的话,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的正反两面。

6、如果软件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还要提交非职务的开发证明材料,这个可以在网上进行下载。

7、要规范填写版本号,因为有两种模式,不要弄错。

8、如果想提高工作效率的话,可以先将电子版的文件进行提交,这样审核的时候就比较方便了,能够缩短审核的时间。

软件著作权认证注意事项有很多,除了要重点关注以上内容外,还要注意如果是外地的软件著作权认证申请,或者是让代理人帮助办理的话,要在申请表格中注明具体的联系方式,以免发生意外情况,而影响软件著作权认证。

早在公元11世纪的宋代,我国就已有官府具状、禁止翻刻的记载,亦有出版商寻求官方给予特权保护的具体事例,这与欧洲封建统治者赋予出版商的断特权十分相似,可以看作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雏形。清末著作权制度的移植我国第一部具有现代著作权法特征的法律是清末时期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

《大清著作权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最终颁布的。这部法律在我国第一次肯定了作者在著作权法上的法律地位,其涵盖著作权的概念、客体、权利、保护期限、取得手续、权利限制、侵权救济等诸多内容,全面细致。不过,由于在颁布的第二年,清政府即覆灭,这部法律并未付诸实施。民国时期著作权立法《大清著作权律》对民国时期的著作权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了一部《著作权法》,该法包括总纲、著作权人之权利、著作权之侵害、罚则、附则共五章,内容基本沿袭了《大清著作权律》。北洋政府垮台后,国民政府于1928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该法内容与前两部法律大同小异。经过后来的数次修订后,这部《著作权法》才渐渐摆脱《大清著作权律》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著作权立法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并没有一部系统规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关于著作权保护的规定散落在中央政府机关颁布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

1950年,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强调对作者财产和人身权益的保护,规定“出版业应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篡改等行为…在版权页上对于出版、再版的时间、印数、著者、译者的姓名及译本的原书名称等应作真实的记载……在再版时,应尽可能与作者联系进行必要的修订”“稿酬办法应兼顾著作家、读者及出版家三方面的利益的原则下与著作家协商决定”,且“原则上应根据著作物的性质、质量、字数及印数”确定作者的稿酬。

1953年,针对一些地区出现的侵害著作权的现象,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发布了《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强调“一切机关团体不得擅自自印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图片,以重版权,而免浪费,并便利出版发行的有计划的管理与改进”。

1957一1958年,当时主管著作权工作的文化部相继起草了《保障出版物著作权暂行规定(草案)》《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草案》。这些都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关于著作权制度的探索。改革开放以来的著作权立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护著作权的制度逐步健全起来。这一阶段具有代表性的规定包括广播电视部1982年发布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出版局1984年发布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等。

1985年,国家版权局成立,承担指导全国著作权管理工作的任务,并负责草拟著作权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正式颁布,并于次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规定了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内容、许可使用合同、权利限制、邻接权、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在内容和框架方面都体现出对《伯尔尼公约》的借鉴。著作权立法修订随后,我国《著作权法》经历了2001年、2010年两次修正。这两次修正的源起均为外部力量,或者源于加人国际公约的需要,或者源于国际社会的诉求。

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正,主要是为了解决《著作权法》与《TRIPs协定》冲突的问题,同时,针对著作权人维权困难的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调整。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则与中美贸易争端直接相关。修正前的《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因认为该条与《TRIPs协定》所要求的自动保护原则相冲突,且有损美国影视等版权产业在华获取利润,美国遂将中国诉至WTO,并获得胜诉。为履行WTO专家组的裁决,我国启动了修法程序,将该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此外,本次修正还新增了与著作权质权相关的内容。

这些版权纠纷形式,你中招了吗?

因版权而产生纠纷的现象并不少见,发生这种情况时,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这三种方法来解决。那么版权纠纷有哪几种形式呢?下面就由小编来介绍下。

1、为他人撰写的报告、讲话稿等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纠纷。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享有。但出于本职工作的报告、讲话属于政府工作或者公益性工作的,报告人或讲话人不享有著作权。

2、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与作品的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纠纷。一部作品为其他人合法所有,而著作权人需要使用该作品,著作权人有权使用,作品所有人不得无理拒绝。但著作权人应当说明使用的理由。作品所有人可以著作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著作权人在使用作品的过程中将作品毁坏或者灭失,著作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应当向作者支付报酬。去年,音乐著作权人向歌厅、酒吧等经营场所无偿使用音乐作品的行为主张著作权是很好的例子。

4、自传体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纠纷。对于特定人物的自传体文学作品,一般看该作品写做人与该特定人物有无约定,如无书面约定,则应当由该特定人物享有著作权。

5、因广告语引起的著作权纠纷。广告语在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时,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只要该广告语具有独创性,已经构成作品。

6、编辑作品中的著作权纠纷。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编辑作品不得侵犯原有作品的著作权。同时,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7、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纠纷。如果没有直接证据予以证实,一般要从作品的艺术价值与作者的绘画能力水平是否相当,所争议的作品的绘画细节特征与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相符以及现场临摹和鉴定结果来判断。

8、销售商侵权纠纷。销售商明知自己销售的商品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商品而销售的,应当根据销售数额、侵权的情节及给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确定侵权的民事责任。销售商违反《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可予以相应的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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