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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软件著作权登记包含的类型

作者:厦门浩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17 08:40:41

什么是版权重复转让纠纷?版权归谁?

现实中,常常发生版权纠纷。其中就有版权重复转让纠纷,那么这项纠纷具体是指什么呢?重复转让的版权到底归谁呢?且看小编的以下归纳。

一、什么是版权重复转让纠纷版权重复转让纠纷,是指版权权利人以签订版权转让合同或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将其所享有的版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后,又以权利人的身份与其他不知情的第三人签订转让或许可合同,将同样的权利重复进行转让或以专有许可的方式进行授权,致使各个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之间产生的版权侵权、确权纠纷。

二、重复转让版权归谁?在审判实践中,因版权重复移转产生的纠纷包括在后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情况。在后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存在过错的情况比较容易把握,通常直接确认在先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有权享有版权。版权如同物权一样,具有绝对排他的性质,排除任何人的侵害,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和妨害的义务。在不讨论侵权是否构成的情况下,只要确认谁享有版权,就可判定排除侵害和妨害,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自然也不例外。因此,应当判定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停止使用有关作品。为了恢复原权利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排除妨害、停止侵害。并不需要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经常遇到,因此,基于版权归属的确定,在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且应当判令其停止使用行为或停止侵权。

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中的法律问题

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自己行使著作权来获取利益,但在实践中著作权人大多由于受到自身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的制约,多采取转让给他人著作权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的方式来获取利益,但这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著作权人应对此充分认识,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使用,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转让和许可使用的抵触著作财产权转让和许可时,可以转让和许可其中一项或几项权利,也可以转让和许可所有权利。甚至同一权利也可以以不同的方式进行转让和许可。比如录音制作者权(属于邻接权,但著作权与之同理)中的复制权,可以将磁带的复制权单独进行转让和许可,可以将CD的复制权单独进行转让和许可,也可以将VCD的复制权单独进行转让和许可,当然也可以一并转让和许可。这样,在同一权利的不同受让人之间、不同被许可人之间以及权利的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就有可能发生冲突和抵触。

对于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抵触的处理问题,我国著作权法未做规定,只是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至于备案能在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发生抵触时起什么作用,则未进一步规定。发生侵权后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诉权分配对于著作权转让合同而言,侵权发生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的诉权分配应以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的时间为界限,在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发生的侵权,应当由转让人(原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在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后发生的侵权,则应当由受让人主张权利。

对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由于著作权归属并未发生任何变化,而所谓的使用权,其本质是一种合同债权,是相对权,依照一般的民法原理,被许可人不能成为侵权的对象。因此,依传统的观念,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并非适格的原告。但在司法实践中,被许可人作为原告诉讼的案例很多。一般认为,当侵权人侵犯使用权时,专有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原告。因为在专有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已经取得了限制其他任何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而第三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将对被许可人的独占利益造成损失;同时,著作权人在授予被许可人专有许可后,其本身也不能以与被许可人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故著作权人已经丧失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依据,自然也就丧失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权利,当然作为原始著作权人,其尚存在侵权的权利依据。

在普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不应作为适格的原告。因为被许可人仅取得了使用的权利,其无权禁止他人使用,也不因他人的使用而受到损失,因此,被许可人无权单独提起诉讼。对我国在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方面的建议我国对发生侵权后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诉讼分配未做规定,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法院的处理方式也千差万别。比如在专有许可使用被侵权的情况下,被许可人起诉法院受理并最终判决的案例也有,这就产生了一些问题:被许可人与原始著作权人究竟谁才有诉权,被许可人与原始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应该如何分配等等。与欧美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法或者法典相比,我国的著作权法内容还显得单薄,这就使得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的随意性加大。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刚刚修订完毕,短期内再行修订的可能性不大,故建议尽快在司法解释中对有期限的著作权转让、未来版权的转让、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发生抵触的处理方式以及发生侵权后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诉权分配等敏感而司法实践中又大量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规定,以充分发挥法律对经济的调节规范作用。

图片版权在网上是最让人头痛的一件事,对于个人站长甚至公司,因为大家都是通过爬虫采集内容,很多人根本意识不到图片版权问题,有不少人吃过图片版权问题的亏。下面,小编就来说说图片版权声明怎么写,如何避免图片版权带来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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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比如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以发行、复制、出租、展览、广播、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权人的作品或传播作品,或者使用作品而不支付版权费等。版权(即著作权)侵权是一般的民事案件,针对版权侵权调查取证同样要适用有关民事证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但是,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此,建议各位委托职业的版权律师进行操作,当然若是找不到合适的版权侵权处理平台,也可以到进行了解具体的有关被认定版权侵权该如何做好赔偿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是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制止不法侵权的有力措施,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作了详细的规定:

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2、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用,都被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没有著作权就没有创作力,但是现实中版权侵权现象屡见不鲜,不仅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也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一定的损害。面对侵权,权利人需要理智应对,可以通过咨询相关职业人士帮助你分析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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