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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厦门浩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9 08:00:15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如何处理

我国实行计算机软件厦门著作权登记制度,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针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如何处理的问题,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如何处理?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三)软件复制品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权利主体资格的认定

(一)注册证明在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中,原告一般为软件的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授权的发行人)。如果是前者作为原告提起侵权之诉,则软件著作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为适格的主体,证据一般为该软件的注册证明,依各国通例,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便产生,所以享有或行使著作权无需以是否出版或履行登记、注册或其他任何类似的程序为前提,但为诉讼起见,提供著作权来源国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或出版物以证明自己为著作权人,无疑为较便捷的途径。

如果是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则其应提供使用许可合同,如果合同就侵权诉讼的资格做了明确约定,被许可人可以按约定来决定是否提起诉讼。一般而言,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排他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只有在取得讼争软件的著作权人明确授权的情形下或讼争软件的著作权人明确放弃的情形下,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证与认证要求如果原告提供的著作权证明为域外形成的,为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1款对域外形成的证据要求,该著作权证明还必须经过权利来源国的公证机关或公证人的公证及中国驻该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认证。

(三)《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或双边协议作为著作权人的外国公司或自然人,在提供该软件著作权在本国或第三国的注册证明书的同时,应确保其著作权的来源国与中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或与中国有双边协议,若两国均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则根据其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其可以直接享有中国的法律为其著作权提供的保护,即与中国的著作权人享有同等的待遇。若在双边协议中,约定有同等待遇或互惠的要求,则也可以受中国的著作权法的保护。

告诉你申请商标的同时申请版权的好处

LOGO不等于品牌,却是品牌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小编来告诉大家申请商标并申请版权的好处。“商标版权化”是指商标纠纷中权利人在主张商标权的同时还主张商标标识构成版权意义上的作品,从而使自己的商标获得更为全面的保护。从专业的法律角度来看,商标和版权在性质上有着极多不同之处,当我们想创作设计一个逼格高又大气的商标时,绞尽脑汁尝试用汉字拼凑出的商标,却总感觉差那么一丢丢,还是无法称心彰显出自家企业的格调,而换成以图形为主要形式的设计时,高度创作出的作品就与版权产生交集啦,也就是我们说的商标版权化。

版权和商标同时申请的好处

一:“商标版权化”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会加以保护

二:版权拥有在先权利《商标法》中明确规定,著作权享受在先权利,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侵犯。从这点可以看出,拥有著作权的在先权利,相当于“全类别”保护,无论别人在哪个类别注册,即使注册成功了,也可以被“无效”掉。

三:在注册商标的同时,申请版权保护,版权下证书快,如果在商标流程中驳回了,可以用作证据材料使用,让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四:非商标性使用也可以维权比如有人用你的LOGO或商标图形,没有用在商标上,用在别的地方了,并且用以建立该标志与自己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的行为,就可以用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维权。因为那时,商标法就管不了了。

如何查询别人的软件厦门著作权登记?你能找到密码吗?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上。有软件著作权公告,您可以在上面查询您是否获得了证书。找不到生成代码。如果您需要查找代码,您需要向版权中心支付查询费进行查询。版权中心不会检查您提交的软件代码,只会生成登记。只要提交的文本没有问题,您就可以获得证书。如何查询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上。有软件著作权公告,您可以在上面查询您是否获得了证书。找不到生成代码。如果您需要查找代码,您需要向版权中心支付查询费进行查询。版权中心不会检查您提交的软件代码,只会生成登记。只要提交的文本没有问题,您就可以获得证书。包含世纪恒诚知识产权——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通过查询别人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可以找到什么?软件著作权不同于专利权和商标权。软件著作权从软件发展到现在,没有登记著作权仍然存在。

因此,您只能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上找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基本信息,但提交申请时却找不到简介、其他介绍性内容和源代码。因为登记是为了证明一个人的权利和更好的保护,如果有人可以询问它,没有保护。计算机软件很容易被复制,而且它对技术和成本的要求太低,甚至是零技术零成本。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申请封存源程序、文件或样本。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即使是登记机构也没有权利启封,所以不要谈论询问者。内容包括:作品名称、作品类别、签名、完成日期、是否出版、日期和地点;工作完成形式(个人、合作、委托、职位、其他);作者的情况和其他著作权人的情况。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创建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调查计算机软件侵权的三大途径

以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罪公安报案需要提供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初步证据,软件著作权人在发现他人有涉嫌实施以盗版软件的行为,看到的侵权线索或者证据大多时候只是整个盗版软件的冰山一角,在公安机关以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立案以前,软件著作权人需要一方面收集足够的软件侵权证据材料,才能启动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立案程序。另一方面,还不能打草惊蛇,引起侵权人的警觉。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应当怎么调查软件侵权证据材料呢?同理,在发生软件侵权盗版现象后决定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惩治侵权者一样面临调查软件侵权证据之困惑。为此,本文为您从实务的角度总结我团队多年调查取证经验。

一、从盗版软件所涉及的行业领域入手收集

当市场上出现盗版软件的时候,软件著作权人应该根据盗版软件出现的细分领域划定盗版软件出现几率最大的地域为主要调查地域,可以是一个城市,或几个县,或某市中一个最大的文化制品市场或一个村的作坊,控制盗版软件的制作、销售地域,为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工作收集线索。每一类盗版软件制品都有其特点,软件著作权人可以根据盗版软件制品所反映出来的生产工艺复杂程度、技术水平以及侵权复制品的仿真程度等,来确定犯罪嫌疑人制作盗版软件所需的工具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情况。盗版软件的复制方法和所用物质材料的特点蕴含着丰富的侦查信息,如根据盗版实物是专业化技术较高的激光照排系统排版、盗版软件芯片烧录水平等判断犯罪嫌疑人的技术水平和可能区域。从盗版软件所涉及的行业领域入手收集证据,只是进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证据准备工作的初期,是从大范围宏观方面入手,根据线索顺藤摸瓜,为收集更多的证据做前期准备。

二、从单位内部人员或与其具有业务联系的关系人中开展证据收集

在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案件中,软件著作权人内部人员盗用软件源代码和程序,大肆制作盗版软件并销售牟利的情况时有发生。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更主要在于软件著作权人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在招聘人员时没有严格把关,只注重业务能力而忽视了对员工品质方面的要求,公司、企业内部又疏于管理,没有制定、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尤其是对一些生产技术、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没有采取相关的保密制度和防范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有空可钻。因单位内部人员或与其具有业务联系的关系人实施的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软件著作权人可以根据员工或者关系人的具体情况,布局证据收集工作:

1、看中某种软件销路好,出于不劳而获的卑劣心态,利用工作便利,自己或唆使其他同事非法拷贝公司正版的系统软件,包括系统源代码和全部程序文件;

2、为规避侵权,会想方设法对被盗系统进行表面上的修改,或将系统内的少数界面加以修饰或变脸,或将部分按扭位置稍作改动,但盗版系统一般除了一些文件、字节的长度和生成的时间与正版系统有所不同外,其源程序、数据库、运行过程等实质性内容则完全相同;

3、另行成立新的公司,或者为了出于掩人耳目或便于销售的目的,甚至还可能以原软件公司的子公司名义销售盗版软件。在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案件中,软件著作权人应仔细排查公司内部人员和与其具有业务联系的人员,确定犯罪嫌疑人,并迅速到有业务往来的各个单位走访取证,经过内查外调,使案情明朗化。

三、追查盗版软件制作和销售网络

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案件一般都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盗版软件集散地和广布的销售网点,可以据此追查其来源。为此,首先可以从低级的销售网点着手,逐级追查批发商和非法印制点,再围绕批发商和印制点去查处所有从事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单位和个人。只有查清整个团伙成员及其分工,找准了该团伙的驻地、仓库、办公场所、复制地点和销售范围,才能将其一网打尽。

1、通过跟踪、监视,查明盗版软件产、供、销情况,软件著作权人在查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活动初期往往很容易锁定一个或几个犯罪嫌疑人,但如果在证据尚未确凿充分时盲目抓人很容易打草惊蛇,也很难知道盗版软件的数量和参与作案的人数。为了查清盗版软件整个制作和销售网络,软件著作权人在发现侵权线索后,应当确定以物找人,以案带案的证据收集思路,进一步摸清犯罪的人员、分工、行动的范围和藏身的地点。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对销售盗版软件的企业进行蹲守监视,注意发现运送盗版软件的车辆及送货人,并通过跟踪嫌疑车辆发现送货人的相对固定的居住地,或者观察每天与送货人接触的人与车辆及他们的活动情况,蹲守时注意发现和判断盗版团伙的主要成员。

2、以买家的身份与侵权人联系,获取证据侵权人实施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行为,目的在与物质利益,把盗版产品卖出去,此时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以购买者的身份与盗版软件的制作者或批发商取得联系,购买样品并达到大量购买协议以获取相关信息和证据。大部分盗版软件的侵权人为获得买卖机会,会降低防范手段,给软件著作权人获取证据创造一定的机会。

综上,在发现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行为时,为收集证据,可以从盗版软件所涉及的行业领域入手、从单位内部人员或与其具有业务联系的关系人中开展、追查盗版软件制作和销售网络的等多方面开展证据收集工作,为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准备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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