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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影视作品版权登记代理如何选?

作者:厦门浩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0 08:32:26

在进行软件著作权申请时当然我们希望申请的时间会短一些,申请的成功几率会高一些,但是软件著作权容易通过吗?对于这个问题相信大部分的朋友都会比较关注吧,如果你也在其中,请跟着小编一起来对于这个问题进行一下了解吧。软件著作权容易通过吗?

1、第1要看源代码的资质情况,如果原创性不够的话,是有一定的申请风险的。

2、第二要看代理机构的资质,现在软件行业的公司越来越多,其实申报的难度也是越来越大的,这就要看你找的代理机构的资质,不然到时候处理不好被驳回,第二次申报是很难再通过的。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4、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的程序

1、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发布以后(1991年5月24日)发表的。

2、软件著作权人申请登记时,应先到省版权局购买规定填写的各种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表格。

3、按要求提供符合规定的原件鉴别材料。

4、按规定交纳登记费。

5、初审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收到申请人的全部表格材料之日起计算。

6、初审是著作权方面的审查,而不是软件登记的实质审核。

软件著作权容易通过吗?如果您对于此问题也想要了解清楚,而且现在也想要进行软件著作权的申请,请您认真的阅读以上的文章内容吧,毕竟在文章中小编对于此问题,已经为您做了详细的介绍,相信对于您的软件著作权申请也是有帮助的。

互联网的发展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侵权问题,那么人们应该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版权?剧本版权办理流程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是需要人们在维权之前了解清楚,下面来详细介绍一下剧本版权办理流程。

第一,准备材料。需要准备的材料有申请表,申请人的证件,申请保护版权的作品以及作品说明书。申请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作品名称,完成的时间,作品的情况以及作者的一些相关信息等。申请人是个人的准备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办理步骤。申请人在准备好上述材料之后,就可以向当地版权局申请注册。版权保护中心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之后,会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会通知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申请人缴纳了费用,版权保护中心正式受理版权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作品进行审查。审查完成之后制作登记证书,然后发放给申请人。

第三,等待时长。一般来说版权保护中心会在受理之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但是,如果申请人的资料不齐全,需要补交材料,申请人要在收到通知之后的两个月内,尽快将材料补齐,然后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人补交材料之后的四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以上就是版权办理流程,需要提醒申请人注意的一点是,尽量在办理之前一定要准备好相关材料,这样可以节省很多时间。希望所有的原创作者重视自己的版权,维护自身利益,不要被侵权者盗取自己的劳动果实。

软件著作权转让的误区有哪些呢?

软件著作权转让有四大误区,也许许多人不是很了解,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误区1:软件转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现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转让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故有观点认为,软件转让如果不签订书面合同,则一律无效。笔者首先强调的是:不反对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时,强调签订书面合同的必要性。因为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合同较一般的转让合同更加复杂,理由是:一、签订书面合同能够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不必要的纷争产生;二、软件转让合同涉及转让的标的(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该软件)、转让的期限(短期还是永久转让该软件)、转让的价格及价金的支付(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全部价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不用书面方式一般不容易明确,而且不利于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

但是应当明确,是否采用书面合同来实现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完全属于私权。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是基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的需要,并且有利于软件转让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倡导性规定。至于当事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与是否违约、是否履行合同一样均系其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范围,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国家不宜过多干涉合同的订立。实践中,软件转让方式以书面占绝大多数,但也有不少口头形式的软件转让合同形式,且其中不少已经实际履行,故没有必要强迫当事人在软件转让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更没有必要在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一律认定其无效。

误区2:软件转让必须实行登记,否则无效

旧《条例》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凡已经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活动时,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3个月内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该条颁布实施时曾经在实践中引起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软件转让合同如果在3个月内不予备案,则转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是已经实际履行的也不影响合同的无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软件转让合同虽然没有备案,但是在软件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转让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过不能对抗第三人。

现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的规定是,软件转让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厦门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强调的是自愿登记原则。该规定的合理性表现在:

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了国家对私权的尊重;另外从实际情况看,国家进行了几次的机构改革,原来的软件转让合同登记管理机构已几经转换;

二、减轻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负担,符合入世后政府职能转变的大的趋势;

三、避免了司法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因为软件转让合同是否生效而产生的分歧,有利于法制的统一。故在实践中应当充分认识和掌握现行《条例》对软件转让合同登记已经由旧《条例》的强制登记改为自愿登记,准确把握软件转让合同是否登记本身并不影响该转让合同的效力。

误区3:软件署名权与其他著作权中署名权一样不能转让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一种,其他著作权环境下的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已经成为共识。但是软件著作权转让时的署名权能否转移,现行《条例》规定得并不明确,笔者认为不必对此太苛刻。理由是软件著作权与其他著作权的署名权相比较,存在以下区别:

一、软件的本质在于其功能和性能,可以视为一件技术产品。一般与制作者的人身关系联系不大,消费者注重的是软件质量与功能;而其他著作权环境下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则比较注重创作者的身份与作品的关系,其中作者的知名与否对消费者而言很重要,而软件的作者则不然。

二、其他著作权中如职务作品是强调从事职务创作者享有该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而现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职务开发的软件的著作权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其中就包括署名权,开发者个人没有该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仅仅享有获取相应的报酬权。

三、很多软件的开发是一个系统工程,参与的人员很多,同样一个软件可以由多个或不同的作者来完成,其署名有一定的技术困难;而一般作品除合作作品外,一般是自然人个人能够独立完成的,署名清晰、明了。

误区4:善意受让盗版软件不承担责任

在目前的软件市场,存在善意第三人在不知道真相的情况下,购买了盗版软件的情况。如果是明知软件为侵权复制品仍然购买的,或者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为侵权复制品,仍然使用或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应当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完全侵权责任,对此理解没有分歧。但是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善意第三人在进行软件交易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的情况下,由于其已经付出了相应的对价且没有过错,因为其他原因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根据公平原则,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应当得到合理的保护。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善意软件持有者的侵权责任自己不承担,而由该侵权软件的提供者承担。只有在该软件不销毁不足以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时,才有义务销毁所持有的软件,为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侵权软件提供者追偿。实践中对此理解也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实际上侵权软件的受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承担有限的侵权责任,即履行销毁侵权产品的义务。

现行《条例》第三十条已经明确规定:能够说明合法来源的软件受让方如果受让的是侵权复制品,仅仅是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侵权责任必须承担。尽管理论上存在争议,但是现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明显是采用了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推断第三人侵权并且承担责任。他必须要停止使用该侵权复制品,同时要将侵权复制品予以销毁。对于停止使用并且销毁侵权复制品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如果要求不停止使用或销毁侵权复制品的,作为善意第三人的软件受让方必须再向真正的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的费用后方能够继续使用。该合理费用的数目一般可参照该软件非专有许可使用费的标准来确定。

著作权取得的途径有哪些跟着小编来看看:

1、原始取得所谓“原始取得”指权利的取得不是以他人已存权利为取得基础,是初始性情形取得权利。通过原始取得的著作权是完整的著作权,及全部著作权的权能。著作权的原始取得包括如下情形:

(1)、自然人因创作行为取得著作权。

(2)、法人等组织因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就法人等组织而言,就其主持的创作活动中体现其意志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获得著作权。

(3)、自然人或法人等组织因法律推定取得著作权。当自然人在创作行为上有争议时,或者法人等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行为有争纷时,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等组织没有充分证据鉴定下,法律可以直接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或法人等组织是作者。

2、继受取得所谓“继受取得”指权利的取得是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基础的派生性取得权利的情形。通过继受的著作权也权是部分,仅其中的财产权涉及,除非有法律明确的规定。著作权的继受取得主要包括如下:

(1)、因约定取得

(2)、因继承取得。

(3)、因法律规定取得。

以上仅供参考,如果对版权登记、版权变更或者对知识产权有任何其他问题,可以与你一起共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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