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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影视作品版权代理机构如何选?

作者:厦门浩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14 08:23:31

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多久?

关于这一问题,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二、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根据我国旧的软件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的第25年的12月31日。虽然在保护期限届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是最长保护期不超过50年。

我国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软件条例》第十四条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改: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个人开发一个APP之后,如果想在国内主流应用市场上发布,就必须要有软件著作权。但很多人不太清楚软件厦门著作权登记该如何办理,为此,小编特意整理了个办理软件著作权的办理流程。

第一:申请方式直接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申请,选择“软件登记”,在“我要登记”中选择“R1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就可以看到申请表了,填写以后,可以在“我的登记”中修改、打印,以及查看办理进度。建议必填项一次填写好后尽快保存,否则可能会因为超时而作废。

第二:关于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其实比较简单,打印的材料包括:

1.申请表:在线填写后打印出来是4页,包括3页申请表和1页申请材料清单,我提交的时候以为4页都是申请表,所以在申请材料清单里,申请表这项后面的页数我写的是“4”(申请材料清单中的页数都是手写的),但在收到的“受理通知书”中,显示申请表为“3页”,还好没有因为这个错误被打回来重写。

2.源程序:60页,每页50行代码,不要有空行,前后各30页,其中第一页开头应该能看出来是程序代码开头,最后一页末尾应该能看出来是程序代码结束。第30页和第31页不需要有连续关系,其它各页之间的程序代码应该是连续的。

3.软件文档:12页,这是我的软件使用说明书的实际页数。有人说页面上没有图的话,该页上应不少于30行文字。同样的,页面的页眉处左侧要有软件名称及版本号,和登记表中的软件名称及版本号一致;右侧要显示第几页和共几页。我的软件使用说明书,基本就是做了一些截图,然后分别描述一下功能,前面可以介绍一下软件的主要功能和应用场景。而这段总体介绍的内容,可以直接黏贴到申请表的“主要功能和技术特点”中去。

4.身份证明文件:1页,公司的话就是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关于申请表填写总的来说,基本就是按照实际情况来填写就行了,选几个说说:1.软件全称填“XXXX移动客户端软件”,版本号是“V1.0”。2.硬件环境随便写的,“CPU:双核1GHz及以上;机身内存:2GB及以上;屏幕分辨率:1280x720及以上。”3.软件环境随便写的,“操作系统:Android4.0及以上版本。”4.代码行数不用特别精确,我是把所有java文件的行数大概加起来的,例如可以选一个10k的java文件,看一下行数是多少,例如是200行,然后把所有java文件一起看看文件大小是多少,例如几十个文件总共400k,那么行数就可以填一个8000左右的数字就可以了(200行的40倍)。5.申请人信息中的详细地址,不一定填企业的注册地址,例如你的公司注册在别的城市,但希望在北京现场领取,那么详细地址就可以填一个北京的地址。

第四:关于材料递送材料递送可以在现场提交或邮寄提交:1.现场提交:可以在“我的登记”页面扫他们的二维码进入微信,里面可以预约递送材料的时间,在多个城市可以现场提交。2.邮寄提交:把你的材料都打印好,例如我的材料包括4页申请表材料清单,60页源程序,12页软件说明书,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把这77张纸按材料清单中的顺序对齐放好,不要装订,直接邮寄就可以了,网站上有邮寄地址。之后,在网上“我的登记”的“状态”中查到了“受理登记”的状态更新,通过电子邮箱收到了“受理通知书”。

第五:证书领取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又是较长时间的等待,显示出新的状态“审查”和“领导审批”,这两项在一天内“办理完毕”了。在“制证发证”“办理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就可以去现场领取证书了,也就是4月23日。

在北京,领取证书不需要预约,每天下午1点到3点去领就行了,需要带打印盖章的“受理通知书”(就是电子邮箱收到的那个打印出来盖个章),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不知道是否必须与申请表中的联系人一致,我是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以及最好还打印一张“申请表”的第一页。

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版权(即著作权)侵权是一般的民事案件,针对版权侵权调查取证同样要适用有关民事证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而版权也就是著作权,根据著作权保护的特点,著作权侵权行为自然也和版权侵权相似,对此,下面就由为各位讲讲的版权侵权是怎么被认定的步骤!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

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案例。

例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侵权纠纷案中,通过肯定被告作品的独创性,即否定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间的实质性相似,从而判定被告未侵权。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被告的使用方式进行分析。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含义。

如在专利法中指的是“实施”,即将某项专利运用于产业,按说明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与之相对立,在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对于“复制”这种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必须具备的条件

合理使用必须具备的条件:①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②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③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二、谁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这样两种类型。合作作品是产生著作权共有关系的前提,共同创作作品的事实则是确认合作作品和合作作者的前提。通常,确认合作作品应该具备如下一些条件:

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文学艺术作品的合作创作,要求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以及相互合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例如,未经许可为他人创作的乐曲填词形成的就不是合作作品。

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创作劳动。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其中,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作权,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对著作权的行使,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有约定的依从约定。约定不得违反著作权法,既无规定又无约定的,则按财产共有原则处理。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是,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

三、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形下使用人的目的只能仅限与个人学习研究,而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的引用,有必要明确写清楚被引用人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版社以及页码等。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节目录制过程中,主持人身后的油画被录制。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也应该要注意是在不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的范围内使用。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里的复制仅限于是为了保存,不能用于营利,但是著作权归该馆的除外。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这里要注意出版发行的范围仅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这里的出版也应当不以盈利为目的,且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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