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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作品可进行厦门版权登记?

作者:厦门浩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27 10:46:02

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但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对于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进行软件评测时,是需要编写软件评测报告的,书写时要按照一定的要求进行填写,比如对于编写目的的书写,要说明这份评测报告具体的编写目的,并指出预期的阅读范围等,今天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软件评测报告如何写。

1、对于背景的填写,可以说明被评测软件系统的名称,以及该软件的开发者,提出者,安装的计算中心以及用户等,并指出测试的环境和实际的运行环境等内容,也可以填写存在的差异对于评测结果的影响等。

2、在定义方面,可以列出一些需要用到的专业术语的定义和英语字母词组等。

3、参考资料方面,写出需要用到的参考资料,比如计划任务,上级批准的文件以及引用到的资料和文件等,这些都是软件评测报告书写不能缺少的内容。

4、在填写测试概要的时候,可以使用表格的形式进行书写,将每一项的测试内容和标识符号一一列出,并说明实际的测试内容和预先设计的内容的差异,并说明出现这种差异的原因。

5、测试的结果。测试的结果可以有多个,分别是测试1,测试2等,每一个测试都需要对实际得到的动态输出结果和相应的要求进行比较,并说明其中的各种发现等。

6、对软件的功能得出相应的结论。说明满足此项功能的设计能力,有没有对测试数据的范围限制等。

7、最后进行分析摘要。最后简短性的分析软件的功能和能力,以及对于能力测试带来的各种影响等。在编写软件评测报告的时候,除了要重点说明以上的内容外,还要简要的说明一下该软件的功能方面有没有限制和缺陷等,并对每项缺陷做出改进的建议,另外还要对软件的功能进行评价,说明能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等。

厦门版权登记合理使用的适用条件: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适用条件

1、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2、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3、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力;4、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

二、著作权作品使用范围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书刊、电视节目中难以避免地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4、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刊登、播放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或者公众集会发表的讲话;

5、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教学和科研人员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

6、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7、为了陈列和保存作品的需要,图书馆、美术馆等复制本馆的收藏作品;

8、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9、临摹、绘画、拍摄在室外公共场所摆设的艺术作品;

10、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出版。

三、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规定的民事责任包括:(1)停止侵害。为能够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扩大损害后果,受害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2)消除影响。侵权人承担这项责任,应采取有效方式,说明事情真相,消除其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带来的消极影响。(3)公开赔礼道歉。即应当是以可使公众了解的方式。承认侵权,并向著作权人表示歉意。(4)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以自己的财产抵偿,弥补自己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对财产损害的赔偿,以实际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标准,不允许获得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金。

版权并不是你要登记就能登记的,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作品是不能获得版权,那哪些作品可版权登记呢?根据有关规定其作品版权登记的有:

(1)文字作品,是指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授课、法庭辩论等用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10)摄影作品,是指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指在一定介质上摄制,由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是指用途为试验或观测等,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制成一定比例的立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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